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北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湯國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10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7000619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國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參條及塑膠袋(含有強力膠殘渣)壹個,均沒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湯國裕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31日上午11時1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段○○○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湯國裕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
(三)扣案之強力膠3條、塑膠袋(含有強力膠殘渣)1個。
三、扣案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物,係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其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供述
明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