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玉成
訴訟代理人  劉誌強
被   告  曾景煌 (管委會勿代收)
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
       廖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六年度上字第三○五號確認會
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
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主任委員任玉成,惟
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確認其與原告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上字
第305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目前尚未終結
,有規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一審判決影本及本院電話
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35、38、84頁)。是任玉成之
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即繫於其與原告之委任關係是否有效
存在而定,被告既抗辯此先決問題,為免各別調查、判斷,
裁判結果有互相矛盾之虞,亦耗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之
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本件於系爭事件訴訟終結前,應
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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