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壹編號壹、叁、肆及附表貳所示之犯罪,均各減刑為如上開附表所示,附表壹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壹編號壹、叁、肆所示之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附表貳所示所減之刑有期徒刑伍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1年4月12日起迄於91年
3月22日間犯如附表一、二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05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3、4及附表二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編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博文附表一、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吸用麻藥││││販賣│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1.4.12│82.3.2│82.3.│82.3.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81年度│嘉義地檢82年度│嘉義地檢82年度│嘉義地檢82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649號│偵字第1482號│偵字第1482號│偵字第1482號│├───┬────┼────────┼───────┼────────┼────────┤│最後事│法院│高雄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實審│案號│82年上訴字│82年重訴字│82年重訴字│82年重訴字││││第494號│第399號│第399號│第399號││├────┼────────┼───────┼────────┼────────┤││判決日期│82.11.8│82.3.30│82.3.30│82.3.30│├───┼────┼────────┼───────┼────────┼────────┤│確定│法院│高雄高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判決├────┼────────┼───────┼────────┼────────┤││案號│82年上訴字│82年重訴字│82年重訴字│82年重訴字││││第494號│第399號│第399號│第399號││├────┼────────┼───────┼────────┼────────┤││確定日期│82.12.23│82.11.20│82.11.20│82.11.20│├───┴────┼────────┼───────┼────────┼────────┤│所犯法條│槍砲條例│煙毒條例│煙毒條例│麻藥條例第13條│││第10條第3項│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減刑條例│第二條一項三款│第三條一項七款│第二條一項三款│第二條一項三款│├────────┼────────┼───────┼────────┼────────┤│減刑後刑期、拘役│3月││1年│2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與編號2、3、4之│不得減刑│││││罪定應執行刑││││└────────┴────────┴───────┴────────┴────────┘
附表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1.3.2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91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907號││││├───┬────┼────────┼───────┼────────┼────────┤│最後事│法院│高雄高分院│││││├────┼────────┼───────┼────────┼────────┤│實審│案號│92年上訴字│││││││第421號│││││├────┼────────┼───────┼────────┼────────┤││判決日期│91.3.31││││├───┼────┼────────┼───────┼────────┼────────┤│確定│法院│高雄高法院│││││判決├────┼────────┼───────┼────────┼────────┤││案號│92年上訴字│││││││第421號│││││├────┼────────┼───────┼────────┼────────┤││確定日期│92.4.28││││├───┴────┼────────┼───────┼────────┼────────┤│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合於96年減刑條例│第二條一項三款││││├────────┼────────┼───────┼────────┼────────┤│減刑後刑期、拘役│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