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鄒陞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撤緩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陞楷所涉妨害秩序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併參酌偵查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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