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而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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