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宋代漢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宋代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宋代漢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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