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陳炳彰 律師被告丁○○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律師
洪條根 律師 周君強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須請公訴人補正說明),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