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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