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即右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並追加其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零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元,扣除已繳壹拾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尚餘柒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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