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王浚宇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許耀仁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