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進發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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