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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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九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