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被告 葉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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