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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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04號
聲請人甲(個人資料詳卷)
即原告
兼法定乙(甲之母,個人資料詳卷)
代理人
共同 林錦輝 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參珀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甲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860元、非財產上損害50,000元,及原告乙請求賠償汽車修復費用200,000元、汽車交易上貶損70,000元、租車費10,000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9,990元,上開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部分金額為33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