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琪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佳琪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汀洲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汀州路」;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男客 林大慶 持用手機翻拍照片2張」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李佳琪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雖係被告申辦並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吳 」之成年男子,該男子再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色情應召站,由應召站所屬成員使用,而為供犯本案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且被告已將之交付他人,爰不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4757號被告李佳琪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琪可預見若將個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隨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該他人極有可能以之為犯罪工具,遂行犯罪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妨害風化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年2月7日向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汀洲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旋即於同年月12日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之「全家超商」前,透過 余昆泓 (另行通緝)之介紹,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成年男子,以供經營色情應召站之聯絡電話使用,李佳琪從中獲得400元之對價,余昆泓則分得2600元之介紹費。嗣男客林大慶於104年6月26日以前開門號,撥打給色情應召站成員聯絡性交易事宜,該應召站成員即以 孫素英 (所涉幫助妨害風化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知該應召站所屬應召女子欉 禹心 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春天汽車旅館」206室,以5000元之代價與男客林大慶從事性交易,而媒介女子 欉禹心 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 嗣經警 於104年6月26日16時許,當場查獲2人完成全套性交易,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佳琪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應召女子欉禹心、證人即男客林大慶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該門號之租用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並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3日
檢察官黃雅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建宏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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