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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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政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政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81年間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40日、20日,應執行拘役5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竟不知警惕,於本案騎乘機車未開車燈逆向行駛時,不服攔查警員 黃崧庭 勸導停車受檢,於警員黃崧庭大聲喝令停車時,仍將警員黃崧庭拖行約50公尺,致警員黃崧庭受有膝、肘、腕挫傷之傷害,蔑視公權力之行使,損及執勤警員之尊嚴及生命安全,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警員黃崧庭達成和解,賠償新臺幣3萬元完畢,此有和解書1份存卷足憑,犯後態度尚可,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及自陳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1528號被告陳文政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
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政於民國105年3月27日晚上7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關閉車燈並逆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南屯區甘州五街之單行道時,適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警員黃崧庭發現,遂指示陳文政路旁停車受檢,其竟掉頭欲逃離現場,黃崧庭遂伸手加以攔阻,黃崧庭左手不慎勾到陳文政機車後方把手之細縫處後,遂大聲命陳文政停車,詎陳文政竟心生不滿,明知黃崧庭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騎乘上開機車加速欲逃離現場,而拖行黃崧庭約50公尺至甘州五街30號前,致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黃崧庭受有膝、肘、腕挫傷之傷害,嗣為黃崧庭當場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黃崧庭製作之員警職務報告、蒐證照片9張、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及黃崧庭之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嫌。被告騎乘上開機車拖行警員黃崧庭致其受傷之部分,係其實施強暴、脅迫而妨害公務執行之結果,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檢察官洪國朝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曾羽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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