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0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