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一二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三四七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發票人 余世興 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日死亡,相對人主張於同年二月八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顯與事實不符,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發票人余世興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考,依上開說明,發票人余世興已非當事人,執票人尚不得依票據法規定,聲請對之裁定強制執行,原法院未予詳查,率為許可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自屬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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