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64號上訴人 沈永吉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丁維儀
李瑞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嘉義縣朴子市○○○段嘉禾小段」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朴子市○○○ 段佳禾 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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