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聲請人郭執政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I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溫」 黃順惠 抑或「温」黃順惠,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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