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6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良裕選任辯護人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孫展鴻 呂嘉展 上列被告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移送併辦,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