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附民上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陳蔡秀珠
黃鈺婷 黃郁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上訴人 劉達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蔡秀珠、黃鈺婷、黃郁雯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達仁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臺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林惠如、劉達仁以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供擔保准為假執行。因原審法院就被上訴人劉達仁被訴犯行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含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刑案部分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88號撤銷改判有罪。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