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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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
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扣押之禁藥,業經該局依法沒入,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