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周良貞 律師
  理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乙○○各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間任會首,招募自同年四月十
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日止之民間互助會,共二十二會(原會單記載至八十九年十
二月止,嗣後再追加會員一人),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採內標制,底標
一千五百元,每月十日晚上八時在被告住處開標,原告丙○○參加二會,其中一
會已得標,原告丙○○尚有一會活會,原告乙○○亦參加一會,詎被告於八十九
年十二月初捲款逃走,棄該會不顧,原告二人均為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且均各已
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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