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嘉簡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蔡清湶
  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柒佰叁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
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萬叁仟柒佰叁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一千零七十一元,及原告於車輛修理期
間之交通費用,每月一萬元,共三萬元,總計十八萬一千零七十一元;並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訴訟標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領得駕駛執照,竟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午八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一三三九號
車),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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