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О一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壹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
前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申請信用卡(VASA卡卡號4563─2810─0151─4907號及M
aster卡卡號5408─4210─0174─5400號)使用,依約被
告即得向原告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又雙方約定被告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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