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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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柒佰
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一百八
十五萬元,約定於一百年一月十一日清償完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利率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