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心怡 律師
被 告 香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所簽發,以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及
票號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下簡
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為此本於票據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