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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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瑞禎
         黃精良 律師
  被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訴訟代理人  鄭雅禎
  複代理人   黃萬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三三三四號民事裁定所載之發票日民國八十八年九
月十三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原為原告向訴外人 黃再添 購買房地所簽發,嗣後原告已將
價款付清,所購買之房地並已移轉登記完成,並未積欠訴外人黃再添任何款項
,訴外人黃再添原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惟未返還前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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