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邱雅婷
代 理 人 王瀚興 律師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北簡
字第6291號民事事件,惟聲請人實際住所為「新北市○○區
○○○道0段000號4樓」,並未住在戶籍址,故從未收受法
院任何通知,相對人依其在該案所提出之分期消費申請書上
之住家地址欄填載○○○區○○○道○段○○○號4樓」,自可
知聲請人之實際住所為上址,相對人未盡探查義務,逕向法
院聲請公示送達,原審准為公示送達,自屬送達不合法,而
有再審事由,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停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665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即本院105年度北再簡字
第16號),因聲請人所指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6291號民事
事件尚未確定,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再審之訴,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
系爭事件縱有誤認該判決已確定而依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之
情事,亦不生該判決已生確定之效力,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
,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債務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
定聲明異議等為救濟,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