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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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伍嘉茂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停止執行須
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至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1374號清償債
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
本院以105年度雄簡字第2574號繫屬中(下稱系爭訴訟事件
),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有難以回復原狀
。為此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訴訟事件
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經本院以系
爭訴訟事件受理在案,有前揭卷宗可稽。然系爭執行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核發雄院高100司執助讓字第
1374號收取命令,命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下稱華南商銀)在949.13美元、47日圓之範圍內准
由債權人即相對人收取,上開收取命令於同年9月2日送達
華南商銀,而華南商銀亦於100年9月23日將前揭扣押金額
依當時之匯率兌換並扣除手續費後開立本行支票交予相對人
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執行
事件業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