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黃惠孟黃歆琳
       駱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及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規定訴請代位終止被告
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段3048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22樓
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借名登記關係,並應將系爭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黃惠孟即黃歆琳(下稱被告黃惠孟)
,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住所地及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具有管轄
權。而查,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於高雄市楠
梓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秀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