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劉惠馨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被   告  秦怡蕙高雄市私立童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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