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相 對 人  吳天財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天財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吳天財行蹤不明,以致對於相對人
所為之通知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
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郵件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經查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3,惟
聲請人向該址寄送通知函遭郵局以「遷移」為由退回,此有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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