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文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貸款契約及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於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合意以臺灣高雄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經審酌認被告住所地設於台北市轄,自以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應訴較為便捷,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