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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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764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曾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及1年2月,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嗣於民國91年4月26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甫於91年10月28日因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復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嗣於89年11月24日停止強制戒治出所,於90年5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已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仍在假釋中。詎乙○○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號住處車庫內之座車上,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11月2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與東明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