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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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1月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其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5日起至95年12月4日止,以每月為
1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95年8月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苗栗縣│竹南鎮│ 慈裕 ││877│建│100.77│全部││││││││││││││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235│ 慈裕段 │苗栗縣竹│住家用│一層:49.00│陽台:│全部│││││877地號│南鎮中美│加強磚造│二層:65.52│4.35│││││││里3鄰蕃│2層│騎樓:13.50│平台:│││││││社40之5││合計:128.02│7.50│││││││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