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5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56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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