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國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珍
       鄭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馨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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