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雷永康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如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7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此外,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暫免繳納本件聲請費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橋救字
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故其聲請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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