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羅雅裴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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