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志明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