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志明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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