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00號

原告 陳士翔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凱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凱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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