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00號
原告 陳士翔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凱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韓凱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