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柏宏 被告 許進讚 上列被告許進讚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