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
原   告  周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
被   告  王雙
訴訟代理人  王學強
訴訟代理人  秋耀鋒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雙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預納鑑定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本件前已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漏水原
因及相關修復費用鑑定,該鑑定單位前於民國106年3月8日
函請原告繳納鑑定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惟迄今原告均未繳
納,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社
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如數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伍
仟元,以利本件鑑定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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