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139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洪宜群
法定代理人  洪劍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麗卿
上列被告與 謝國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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