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54號
原 告 葉星鑛
訴訟代理人 陳姿樺
被 告 陳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7日7時40分許,受詐欺
集團成員詐騙,並於105年1月7日12時許,以臨櫃匯款之
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16,500元至被告所有之臺北富邦商
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職此,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失,爰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00元。
三、被告則以:伊是有在蝦皮拍賣遊戲點數,而伊於葉姓男子匯
款後,亦確有於105年1月7日9時48至52分許、同日12時
24分許購買遊戲點數並販售給葉姓男子,故有買賣行為存在
,並未不當得利,且原告刑事告訴部分已經不起訴處分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被訴詐欺部份,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偵字第1465號以無法證明被告有
參與或幫助詐欺之犯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原告之再議聲請在案,此有被告
提出之該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等件在卷可參(
詳本院卷第27至30頁),且原告復未能再加舉證被告有何詐
欺犯行,是難認被告有何共同或幫助詐欺之侵權行為,合先
敘明。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所爭執之點厥為:原告得否依
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㈡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發生,須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且此不當得利債權之發生
,須受利益與受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此觀民法第
179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
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20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辯稱其係在網路
上販賣遊戲點數,為向買家表明身分,因此曾於105年1月
7日8時31分、32分許,傳送其個人身分證及系爭帳戶資料
取信買家,而其於買家匯款後,旋於105年1月7日9時48
至52分許、同日12時24分許,購買金額共計30,450元之遊戲
點數卡,並隨即將前開點數卡帳密等資料,透過LINE傳送予
暱稱「戒」之人男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偵字第1465號卷中所附之LINE通訊頁面列印文
件及遊戲點數購買憑證等件無訛(詳警卷第28至33頁),是
被告上開所辯,實屬有據;再對照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
月7日8時39分許,始將被告上開傳送予暱稱「戒」之人男
子之被告身分證及系爭帳戶資料之照片傳送予原告乙事,亦
有原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聯之紀錄為證(詳警卷第16至18
頁),益徵本件應係詐騙集團以三方交易之手法,先向被告
佯稱欲購買遊戲點數,誘使被告提出身分證、系爭帳戶照片
後,旋再以前開被告之身分證及系爭帳戶照片佯裝賣家,誆
騙原告將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系爭帳戶內,堪以認定。是以
,被告受有上開款項之利益,既係來自買家依買賣契約所為
之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再者,本件原告所受匯出款
項之損害實乃出於詐騙集團之侵權行為所致,被告並未有何
參與或幫助行為,業如前述,而被告受有16,500元之利益則
係來自於販售遊戲點數所得,故盱衡原告上開所受損害與被
告所得利益二者間,尚難認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此部分自
亦核與不當得利之要件有間。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
受利益16,500元,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6,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不生影
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
訴訟費用計算式:(新臺幣)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