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劉宜長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