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樊季康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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