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合作金庫因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九○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佰叁拾貳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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